2017年6月17日 星期六

新北市聽力師公會 章程

新北市聽力師公會章程

中華民國106521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決議通過

         
   
本會名稱為新北市聽力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為「New Taipei City Association of Audiologists」。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聽力師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本會以發展聽力專業業務,協助政府推動衛生保健及社會福利政策,提昇全民健康,並促進會員權益為宗旨。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昇聽力業務服務品質及發揚聽力師專業倫理。
二、促進聽力業務專業發展。
三、協助政府擬定、修改、及推行聽力業務有關之制度與法令。
四、協助及輔導會員執業。
五、維護及增進會員之權益。
六、促進會員親睦、互助及福利事項。
七、協助推展全民健康及社會福利事項。
八、拓展本會與相關醫事團體間之合作及聯誼。
九、受理政府及其他機關團體委辦或諮詢之有關事項。
十、辦理其他事項。




         
   
一、凡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聽力師證書者,應加入本會為會員,始得在新北市區域內執行聽力師業務,但未執行聽力師業務者亦得加入為會員。未執業者得辦理退會,未辦理退會者視為同意維持會員身份,日後擬退會時,仍應辦妥退會手續。
二、申請入會者需檢具入會申請表、聽力師證書、機構服務證明書(在職者)、壹吋半身正面照片兩張,經審查合格並繳納相關費用後方得為本會會員。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依據聽力師法被廢止或撤銷聽力師證書或執業執照者。
二、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受監護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現為其他直轄市、縣(市)聽力師公會會員者。

   
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有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1會員為1權。
二、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及享有各項會員福利。

   
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遵從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擔任本會所推舉或決議指定之職務。
四、按期繳納會費。
五、變更至其他直轄市、縣(市)執業時,應辦妥退會手續。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並將事實證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十二 條
未依法加入本會之執業聽力師人員暨未依本會章程繳納會費之會員,其處理如下:
一、未依法加入本會之執業聽力師人員,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一個月內入會。
二、本會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已通知欠繳會費一個月者。
 (二)警告:書面通知欠繳會費滿二個月,經勸告仍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並通報主管機關,請其依照聽力師法相關罰則辦理。
三、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三 條
一、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二、會員經理事會處分後,得於一個月內向監事會提請申訴。

第 十四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應於辦理時繳回一切憑證,如有積欠會費,應以辦理日期為計費日期一併繳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五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300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與理監事任期同)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 十七 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期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保管本會之財產。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九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由候補理事依序遞補後,再互選之。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由候補監事依序遞補後,再互選之。

第二十二條
一、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二、出席中華民國聽力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舉辦之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由理、監事會自會員中推選之。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1會員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 三十 條
理事會每4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每4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2個會次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15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7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應出席人員並函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30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經費及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臺幣2,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臺幣5,000元。
 (一)會費之繳納以本會會計年度為一計算單位。
 (二)常年會費每年新臺幣伍仟元整,在限期內繳納之。
    常年會費繳納方式如下:
     1、常年會費繳納以季來計費,第一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臺幣伍仟元整,第二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整,第三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整,第四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整。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2、非新入會會員皆於一月底前繳納常年會費。
 (三)已在其他直轄市、縣(市)公會繳納年度會費後再加入本會者,按加入月份比例繳納該年度會費。
 (四)退會者應繳清會費。
三、專案計畫收入。
四、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1日起至1231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2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新北市聽力師公會 籌備大會暨第一次會員大會

感謝各位先進的奔走努力與熱情參與
新北市聽力師公會於106年5月21日
在公務人員發展中心福華國際文教會館
召開籌備大會並舉行第一次的會員大會
當天的會議紀錄如下

新北市聽力師公會成立大會暨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於當天也推選出第一屆的理監事如下:


理事當選名單:林秀茵、龔碧菁、施婉婷、謝佩妤、柯皓瀚、吳詠渝、陳曉屏、曾于真、張雅清。
候補理事當選名單:莊雅閔、陳瑞玲、林嵩岳。
(因廖秋雅與林嵩岳同票,故採抽籤結果,由林嵩岳當選候補理事)

監事當選名單:謝宜霖、麥寶文、陳奕秀。
候補監事當選名單:陳佳穎。